一、举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在确定举证期限的起始点时,我们应该从答辩期结束之日(无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此日期默认定为15天)开始进行计数。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第3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该通知书中必须明确告知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相关要求,同时详细阐述了何种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自行指定举证期限,还有逾期提交证据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当事人也有权针对举证期限达成共识并经过人民法院认可。
如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则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举证期限从何时开始算
论及举证期限的起算,应从答辩期间(不论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均默认为十五天)届满之日起开始起算。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问题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举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